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496号
申请人:惠民县***道顺发门窗经营店,住所地:惠民县。
经营者:**。
被申请人: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车站路5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