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262号
申请人:***,男,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39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