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惠民县水利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惠民县水利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工业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惠民县水利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