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惠民县水利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工业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惠民县水利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