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惠民县***固鑫混凝土厂、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608号 申请人:惠民县***固鑫混凝土厂,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1MA3D3NLU2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车站路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86690658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惠民县***固鑫混凝土厂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申请人惠民县***固鑫混凝土厂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民县***固鑫混凝土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惠民县***固鑫混凝土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俎永国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