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财保608号
申请人:惠民县***固鑫混凝土厂,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1MA3D3NLU2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车站路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86690658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惠民县***固鑫混凝土厂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申请人惠民县***固鑫混凝土厂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民县***固鑫混凝土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县恒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惠民县***固鑫混凝土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