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5102民初1199号
原告:潮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潮州大道南段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蚁伟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东东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端东侧潮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一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宋振群
原告潮州市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潮州市建筑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被告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振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潮州市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涉案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为人民币437770.3元(计算方式为39797.3平方米×11元/平方米);2.判令被告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付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351970.3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支付设计费的30%计,即人民币105591.09元);3.判令被告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前因工程设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南方电气高新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被告按设计费总额约3.9万平方米×11元/平方米=42.90万元的20%支付了预付款。2017年8月15日,原告的设计成果经审查合格并交付被告,建筑施工图的实际设计面积为39797.3平方米。被告自身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开工建设,并拖欠其余设计费。
被告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本被告确实请原告为我公司设计,事实清楚,按原合同约定是设计面积是3.9万平方米,每平方是11元计算,设计费共429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实际设计的面积是39797.3平方米,设计费共是437770.3元。我方已付还原告设计费,即按原合同约定预付了原设计费429000元的20%,但是原告设计的图纸至今没有交由我方审核签收。所以我方才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付还尚欠的设计费,依据是合同的8.3。如果按照原告实际设计的平方数计算,扣除已付还的设计费我方还尚欠原告设计费351970.3元。因为双方对设计方案还未确认和签收,我方不应该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潮州市建筑设计院同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南方电气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潮州市建筑设计院承担金南方电气高新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中山(潮州)产业专移工业园径南分园JN02-21-3的地块。本合同费用包括设计费和税金,设计费计费按:土建建筑面积人民币11元/平方米计。设计费总额约3.9万平方米×11元/平方米=42.90万元,具体面积按建筑施工图计算,多退少补,配套(如围墙)不计。潮州市建筑设计院需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总平面图,并于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总平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全部建筑物平、立、剖建筑方案图4份及鸟瞰效果图一张,以便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报规划所需资料。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方案后,潮州市建筑设计院于30个工作日内向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建筑物及配套各施工技术图纸8份。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潮州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相应金额合法税务发票后5日内,向潮州市建筑设计院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85800元;潮州市建筑设计院向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方案图纸文件,配合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潮州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相应金额合法税务发票后5日内,向潮州市建筑设计院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即人民币85800元;潮州市建筑设计院向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施工图纸文件经图审合格后,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潮州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相应金额合法税务发票后5日内,向潮州市建筑设计院支付该期设计费总额的50%,余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向潮州市建筑设计院支付结清。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潮州市建筑设计院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潮州市建筑设计院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潮州市建筑设计院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2016年8月1日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付还潮州市建筑设计院85800元。后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施工图涉及文件审查送审表》上加盖公章,确认总建筑面积为39797.3平方米,并将施工图送潮州市建佳建筑审图服务有限公司审查。2017年8月15日潮州市建佳建筑审图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金南方电气高新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尔后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还款,潮州市建筑设计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诉讼期间,经潮州市建筑设计院申请,本院依法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粤5102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潮州市区**信用合作联社枫春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为800***********313中的资金,限额人民币457561.39元。二、冻结申请人潮州市建筑设计院向本院提供作为担保的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韩江支行开设的账户为7237********中的资金(限额人民币457561.39元)。三、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808元,由申请人潮州市建筑设计院负担。
本院认为: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潮州市建筑设计院承担金南方电气高新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双方签订《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南方电气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施工图涉及文件审查送审表》上加盖公章,确认总建筑面积为39797.3平方米,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当庭也确认潮州市建筑设计院实际涉及的面积是39797.3平方米,设计费为437770.3元,故本院对涉案工程设计费为437770.3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抗辩称其实际是委托一名姓许的人员为其设计,后来挂靠在潮州市建筑设计院名下。设计图纸系由该名许姓人员送审的,潮州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图纸至今没有交由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审核签收,故其没有按合同约定付还尚欠设计费。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且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施工图涉及文件审查送审表》上加盖公章,将施工图送审,2017年8月15日潮州市建佳建筑审图服务有限公司也出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金南方电气高新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潮州市建筑设计院依约向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金南方电气高新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图纸,且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17年8月15日也经审查合格,但该工程时隔三年之久至今尚未动工,现潮州市建筑设计院请求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设计费,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时付还潮州市建筑设计院设计费,属不履行合同义务,其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付还潮州市建筑设计院尚欠设计费351970.3元。关于合同中约定逾期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支付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潮州市建筑设计院认为原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按尚欠设计费351970.3元的30%计付逾期违约金105591.09元,本院予以支持。
有关潮州市建筑设计院请求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808元的问题。潮州市建筑设计院因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违约而提起诉讼,其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的规定,潮州市建筑设计院该项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建筑设计院设计费351970.3元及逾期违约金105591.09元;
二、被告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建筑设计院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28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64元,减半收取为4082元,由被告潮州市金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泽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