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洲秀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5民初3399号

申请人:深圳市绿洲秀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大道7008号通业大厦北塔14C。

法定代表人:何余良。

委托代理人:程晓东,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杰,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泉山路泉山小区3号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安金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绿洲秀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申请人深圳市绿洲秀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增加了5,591,666元的违约金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深圳市绿洲秀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保证案件的执行、避免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光明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5,591,66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在海

审判员 林发娇

审判员 廖 恋



二0二0年一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