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洲秀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5财保36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5财保36号
申请人:深圳市绿洲秀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大道7008号通业大厦北塔14C。
法定代表人:何余良。
委托代理人:程晓东,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杰,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泉山路泉山小区3号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安金鑫。
被申请人: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
法定代表人:裴岷山。
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弓云天。
申请人深圳市绿洲秀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申请人申请对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冻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申请保全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账号并不存在,申请人将保全申请变更为对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光明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1,877,681元进行冻结,对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开户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679,467元进行冻结,冻结总标的为2,557,148元。申请人深圳市绿洲秀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30170467201900000097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的执行,避免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光明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1,877,681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开户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679,46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郑 在 海
审判员 廖   恋
审判员 潘 召 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日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