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522民初22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敖尔其楞,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泉山路泉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680036743R。
法定代表人:安金鑫,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
原告***诉被告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属自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乌云图力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