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22民初115号
原告:**,成年人。
被告: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
被告:**,成年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的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金柱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窦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