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民终7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一审被告: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泉山路泉山小区3号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安金鑫,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琨海,内蒙古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乌兰察布市森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8)内2526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立 华
审判员 哈斯图雅
审判员 刘 剑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乌日力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