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1执保121号
本院于2017年2月1日受理了原告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877号。申请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4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晓平
书记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