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众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1执6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众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31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众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1185.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众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账户存款78.35元、广发银行账户存款45.19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6月12日。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二)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广东众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址现场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线索。(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众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2020)粤1971执66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书记员  黎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