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131号之一
原告: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研展路455号2幢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胜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骏,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亚洲电力工业园1栋401、2栋、3栋。
法定代表人:郭庚和,负责人。
原告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52元,合计诉讼费1,677元,由原告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