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131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研展路455号2幢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胜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骏,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亚洲电力工业园1栋401、2栋、3栋。
法定代表人:郭庚和,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8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