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131号
申请人: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研展路455号2幢2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胜孟,董事长。
被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亚洲电力工业园1栋401、2栋、3栋。
法定代表人:郭庚和,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36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爱浦克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36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