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587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杨千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谭头社区亚洲电力工业园1栋401、2栋、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5194X2。
法定代表人郭庚和。
第三人深圳市科美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颂德国际广场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4UA2U。
法定代表人林文光。
原告***诉被告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科美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莹
人民陪审员 陈 桂 蕊
人民陪审员 傅 少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冉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