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9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原名称:亚洲电力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太子路海景广场三层E(-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5194X2。
法定代表人:郭予龙。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美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颂德国际广场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4UA2U。
法定代表人:林文光。
申请执行人亚洲电力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美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515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75712.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保全账户)存款49050.43元,扣收执行费635.76元,余款48414.67元已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房产、银行、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俊会
执行员 万 波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鑫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