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3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淑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消寒,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静,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一组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苏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法律文书判定:1、被告徐州**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文字;2、被告徐州**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3、驳回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5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徐州**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徐州**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拟传唤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其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21日、3月15日、4月20日三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采取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查控措施,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州**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帐户1个(帐号32×××23),冻结时间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若需继续冻结,申请人应于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3年3月22日,本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实地调查:经走访了基层党组织、当地群众与现场查看查明,依据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法定地址,被执行人徐州**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已无法查找,确定已关门停业,侵权行为完全终止。另依据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确定,其法定代表人***属浙江省海盐县人,具体住址不详,当前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关联案件,该案件被执行人徐州**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无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
2023年4月26日,本院告知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该案件在本院执行情况与本案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申请人表示:当前无法提供本案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03执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徐州**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