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7121号
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淑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赟怡,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御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常州爱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XQ6CF6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安基大**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御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