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1154号
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王淑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