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2256号
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王淑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