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91民初2517号
原告:惠州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原告惠州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惠州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惠州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惠州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