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622号
申请人:山东**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牛敬业,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云东村。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9770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坐落于淄川区的房屋(淄博市房权证淄川区字第0××1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770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622号
申请人:山东**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牛敬业,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云东村。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9770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坐落于淄川区的房屋(淄博市房权证淄川区字第0××1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770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