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3255号
原告:**市北**宏泰工矿设备修配部,住所地:**市南城办事处北**楼门前21号。
经营者:王慧峰,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市南城办事处北**楼门前21号。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609201610。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晓娜,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米山镇云东村。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
原告**市北**宏泰工矿设备修配部与被告山西**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北**宏泰工矿设备修配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9元,由原告**市北**宏泰工矿设备修配部负担。
审判员 常晋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婉丽
书记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