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弘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2639号
原告:濮阳市弘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打渔陈镇梁庙村。
法定代表人:梁延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云东村。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濮阳市弘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濮阳市弘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濮阳市弘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弘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濮阳市弘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