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257号之二
原告:山东**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牛敬业,董事长。
被告: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米山镇云东村。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总经理。
原告山东**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姬荣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