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2518号
原告:高平市米山镇***建虎种养中心。
经营者:李建虎,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高平市米山镇***南街小圪圈巷7号。
被告: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汉族,住高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平市米山镇***建虎种养中心与被告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高平市米山镇***建虎种养中心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米山镇***建虎种养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米山镇***建虎种养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4900元,应收275元,由原告高平市米山镇***建虎种养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申占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晓燕
书 记 员 张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