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民终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慧芳,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犇,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彦,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泉煤业)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581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云泉煤业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云泉煤业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581民初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91元(被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94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70元免予收取(上诉人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浩
审 判 员 郭红洁
审 判 员 韦 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晋丽
书 记 员 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