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81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明辉,男,1980年5月25日生,满族,无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水站管理员,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锦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四段15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柯林瑞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凤凰山路26号1幢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柯林瑞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侯禹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