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社区大坪四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7253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鸿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村泰安路**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977860X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鸿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410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及损失共计人民币150634.2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除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的别克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限财产线索。前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登记档案,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法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惩戒。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效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执行员 隋 戎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