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医康道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尚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医康道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30958号
原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
法定代表人:汪昌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医康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
法定代表人:陈浩阳。
原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医康道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绍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浩
书 记 员 王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