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4545号
原告: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5819G7N。
法定代表人:何波,系公司经理。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路**创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荣生,系公司经理。
原告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00元,由原告四***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