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

普洱市思茅区顺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顺驰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土桥路口。
负责人谷海建,女,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壁山县村民,现系普洱市思茅区顺驰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普洱市思茅区土桥路老街子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云南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71136-7)。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北连接线。
法定代表人梁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洱市思茅区顺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普洱市太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洱市思茅区顺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6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市思茅区顺驰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市思茅区顺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0.00元,减半收取3160.00元,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顺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