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23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
法定代表人:梁堾,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23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1.标的款281394元;2.执行费4121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林权、车辆、基金、股权、证券、保险、工商、税务进行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0670.11元,已转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陶琪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依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