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

***、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23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勐腊县。
被执行人: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
法定代表人:梁堾,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承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27937.52元。2、申请执行费319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琪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依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