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

***与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23民初36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该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艺,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北连接线。

法定代表人:梁敏。

原告***与被告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9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先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