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23民初36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该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艺,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北连接线。
法定代表人:梁敏。
原告***与被告普洱市泰源建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9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先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