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瑞盈嘉信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2执保63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太,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瑞盈嘉信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甲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甲路。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瑞盈嘉信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2873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对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现因案件已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