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2873号之二
申请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权,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瑞盈嘉信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甲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甲路。
申请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北京瑞盈嘉信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2873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了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现因案件已审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