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财保7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沁水工业园仙坛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80799393C。
法定代表人:王红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发,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法务员。
被申请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503020。
法定代表人:李光太,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鲁0612财保7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1月12日,申请人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5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295元,由申请人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