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与某某、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7350号之一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曲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晓珂,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林,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县东升镇大件吊车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经营者:候永亮。

第三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太,董事长。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双流县东升镇大件吊车服务部、第三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3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俐

人民陪审员  乔大器

人民陪审员  徐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张学十

书 记 员  罗艾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