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6执6658号
陕西秦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太通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6民特566号民事裁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太通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太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款22033.1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太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太通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太通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33.15元以及执行费231元。申请人陕西秦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231元,领取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665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1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