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民终30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通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6101610553D,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29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07468297398,住徐州市丰储小区9号楼2-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太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0271民初1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在7日内办理缴纳上诉费用事宜,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