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4执1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伟岸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684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1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51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2019年3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9年4月15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内××房产及土地。
2019年6月3日,本院到中新苏通科技产业园(南通)开发有限公司核实被执行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情况,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表示被执行人在其处已无可支付款项。
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产,该公司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其法定代表人陈明生亦查无下落。
2019年7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上述不动产设定有大额抵押,且有多家法院查封在先,本院无处置权。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调查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钱德华
审判员 赵卫平
审判员 陈 东
书记员 尤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