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伟岸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伟岸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84民催14号
申请人:南通伟岸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经济开发区越秀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伟岸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申请人南通伟岸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30953898,出票人为南通伟岸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门市开发区土地开发服务公司,出票行为建设银行海门支行,出票日期2018年6月***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伟岸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处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沈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