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02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环中路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内38栋(C2栋)。
被执行人江西裕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山西路36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裕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赣0702执1372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二初字第427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XXX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