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财保6号
申请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灯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03190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大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513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1月22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暂停支付申请人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案件中应付被申请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标的款6070000元。申请人以担保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星河府10幢2604室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521**号)及担保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汪塘小区2号楼603室房产(合肥市房权证东字第××号)为其诉前保全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暂停支付申请人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案件中应付被申请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标的款607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即**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星河府10幢2604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及***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汪塘小区2号楼603室(合肥市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