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5931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明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