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8601执83号之一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仲裁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9)合仲字第00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皖01执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本案及本院执行的(2016)皖8601执207号案件一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皖8601执83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3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或对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中潮 审判员  彭国超 审判员  魏 琦
书记员  乔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