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8601执恢29号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2015)合仲字第04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权利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皖01执54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协调,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及本院执行的(2016)皖8601执207号案件一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8601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中潮
审判员 彭国超
审判员 魏 琦
书记员 乔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