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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鄂尔多斯市中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沧州汇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结报告书
(2018)内2224执586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沧州汇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执行员马丰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省沧州汇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
标的:276937.00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执行标的:276937.00元,执行申请费:4054.00元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2018年4月2日本院受理该案;
2018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北省沧州汇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缴纳欠款。
2018年5月2日进行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
2018年6月6日银行协助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沧州汇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514.00元至突泉县人民法院执法专户。
2018年7月5日将执行款给付给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中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结案理由
执结的标的276937.00元,申请执行费4054.00元
综上所述,故应予结案。
承办人马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